孙火平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纠纷(成功拒赔案)
来源:孙火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量:863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5日被告张某昌驾驶被保险车辆赣DXXX号低速货车由兴国县往永丰县陶唐乡XX水泥厂方向行驶,与原告吴某花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交警认定张某昌负主要责任,吴某花负次要责任。鉴定意见:原告伤残十级(存疑),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损失合计190546.4元。

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0546.4元及诉讼费。

【代理意见】--提纲

一、被告依法应向法庭分别提交相应的驾驶证、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并在有效期内,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愿意在法院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和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及提示说明义务。因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车辆赣DXXX号属于营业性机动车,被告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约定,人民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另外需重点说明,依照《道路运输条例》21条、23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需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本法第23条规定驾驶人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3款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本法条禁止无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营运车辆。并且货物营运车辆不同于小型普通轿车,需具备较高的驾驶经验和合格专业的驾驶、维修、装载保管技能,否则长时间驾驶营运车辆上道路行驶,危险性极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明显增大。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无货运从业资格证发生交通事故免赔,杜绝现在那些社会上无货运从业资格或使用假证的风气泛滥,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二)被保险车辆赣DXXX号因“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详见事故认定书),依照《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24条第(三)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由该原因发生事故造成的原告方损失。另外,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禁止性定,所以按照“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保险公司就该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只需尽到一般提示义务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三)人民保险公司已向被告二、四就保险合同及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尽到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依照保险法第六十六条及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不由保险人承担,应当由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侵权人王伟国承担。

四、原告方的各项损失应当依法、据实核定,请求法院剔除不合法及不合理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赔偿经法院认定的原告损失

1、原告吴某花十级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2、误工费不予认可。吴某花系高中学生,无实际收入减少。

3、护理费,应当以私营单位农业日均工资标准计算。

4、交通费以正式交通费发票计算,与治疗相关。

5、精神抚慰金过高。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综合侵权性质、过程程度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按照司法实践十级伤残为2000元。

【判决或调解结果】

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6553.2元。

二、诉讼费、鉴定费及剩余损失由被告张祖昌承担。

【裁判文书】

一、2018)赣0825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一、本案系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属于我方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但因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责任

二、货物营运车辆不同于小型普通轿车,需具备较高的驾驶经验和合格专业的驾驶、维修、装载保管技能,否则长时间驾驶营运车辆上道路行驶,危险性极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明显增大。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无货运从业资格证发生交通事故免赔,杜绝现在那些社会上无货运从业资格或使用假证的风气泛滥,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三、原告在重新鉴定意见评定不构成伤残,所以其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四、保险公司投保时做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保存了相关证据,最终得到法院的商业三者险的免赔主张。

【结语和建议】

1、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思想代理案件。

2、细节决定成败,坚持细致入微、责任第一的工作作风。从案件细节出发,抓住对方的所有不利因素;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将证据固定好,随时准备应诉。

3、必须坚持正确的工作方法。

建议:委托方应当重视案件的时效期限,例如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主张或重新鉴定申请,以保障保险公司合法权益。如果重新鉴定存在风险情况,掌握申请时间并增强与法官的有效沟通,保证案件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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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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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8*********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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